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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最终解释权”

                                      

      时常看见一些商家在所做宣传广告单上的不起眼的一角会留下一段小字: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其某公司当然是广告发布商或者产品生产供应商。商家花钱做广告自然要对其宣传的商品使用天下最美丽的词语、最美好的画面予以描述和赞美,以期吸引“上帝”的眼球,“上帝”有何疑问,商家予以答疑,自然应有解释权。问题是广告的最终解释权这“最终”二字应该归谁?最终解释权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

  印象中过去的许多法律法规总有一条(款):“由某某负责解释。”甚至一些民间的不起眼、不重要的章程之类也要写上这样一句话。笔者在教育部网站上查了一下,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九年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办》等,没有看见如此话语,反而在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频频出现“本条例(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句子,其中有什么道理不得而知。其实,这很可能是一句废话,“自己的孩子自己抱”,你制定的条例,你不解释还能由谁解释呢?可这“解释”二字,是不是就是“一切由自己说了算呢”?是不是会演化为“最终解释权呢”?或潜意识里暗藏着这样的观念和动机呢?

  教师喜欢“好为人师”。本来,教师的职业就是“师者”,作学生的教师是名符其实的,又有什么不对呢?关键是一些教师习惯自己说了算,自己主宰课堂,自己制定标准答案,不时扮演“最终解释权”的角色。甚至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已经发现了自己明显的错误和判断,也会有意识地加以掩盖,生怕影响自己作为师者的形象。我们常常看见这样的现象,当一些“不乖”的学生对教师的问题提出疑问时,所谓“乖”的学生反而会自然地帮助教师道:“听老师的。”

【作者: 孟祥友】【访问统计:】【2006年02月21日 星期二 16:37】【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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